在一本交流刊物上看到张品泽的文章《恢复性司法与死刑犯的抉择》,很有意思。在网上又查了点信息:
“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。所谓恢复性程序,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,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,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,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。所谓恢复性结果,是指通过道歉、赔偿、社区服务、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,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,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,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。”(刘仁文)
过去,一切犯罪都被认为是破坏了国家利益,因此由国家进行处理,被害人被排除在外。恢复性司法则认为犯罪是损害社区中个人的行为,应该发挥被害人、犯罪人和社区的作用。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,恢复性司法在包括美加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开始有不同程度的应用。对提高受害人满意度、帮助犯罪人悔改、增强犯罪人责任感、纠正现有法律制度中一些不利道德的弊端,都有一定好处。
这简直太有意思了。我们过去乡绅的调解,也有不少类似之处啊。
法学界在做这样的尝试,真的很有意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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